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中国·崇川 发布时间:2018-02-09 21:4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内容、标准和流程,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救助需求,完善由临时救助到低保、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的“摆渡机制”,发挥综合救助效应。要拟定各类急难救助处置的部门协同预案,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急难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和早帮扶。针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效破解“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渠道。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癌症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要视情给予生活补助。

4.社会救助稳定脱贫。民政和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继续实施低保和扶贫支持政策渐退帮扶救助,为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提供过渡保障期。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社会力量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要建立农村留守人员关爱助贫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5.保险救助防范致贫。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出资的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民生救助保险制度,做好政策引导、项目设计、资金投入工作,激发市场参与活力,提高保险在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中的作用,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增强居民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为“救急难”提供必要补充。

(二)加强对象认定衔接

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认定衔接工作,以县为单位探索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工作机制,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为精准救助和精准扶贫打好基础。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评估体系,明确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三)加强动态管理衔接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联合核查机制,对本地区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定期组织联合排查,及时摸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保障;摸清未列入建档立卡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及时对接名单。同时,民政部门要将达到脱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对象按程序渐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退尽退。对于脱贫后再次返贫的农户,扶贫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调整,将已经脱贫的人员视情退出建档立卡范围。

(四)加强基础信息衔接

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衔接机制,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信息无缝衔接。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台帐的比对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将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建立信息动态对接机制,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定期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农村低保信息进行交换对接。扶贫部门及时将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脱贫且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情况转介给民政部门,并动员其向当地乡镇申请社会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操作办法,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牵头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做好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数据更新对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和收入测算标准,及时提供调整救助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明确负责同志和联络员,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相互衔接,两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三)提高经办能力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经办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人口的一定比例,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按照“求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升政策执行能力。

(四)强化考核监督

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评估体系。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渐退时限以及特殊救助金标准和使用规范。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宣传册、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