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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通科条〔2016〕90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吸引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同攻克产业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依托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且已良好运行1年以上。

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申报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3、已与院士签订3年以上建站协议,明确合作目标、合作经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2、实际运行1年以上,院士团队每年累计进站时间200天以上,企业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企业研发人员进站协同工作,并借助院士资源培养企业自主创新人才2名以上。

3、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基础台帐完整。

4、近3年合作开展研发项目2项以上,至少有1项合作成果实现产业化;申请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进入实审2件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申报表》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科技局,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结合科技发展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给予市区院士工作站 50万元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科技信用降级、乃至取消其资格。

1、绩效不明显,已不具备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认定条件的;

2、认定后,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

3、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