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归档2017年6月

当前位置: 首页>工业产业类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省财政继续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前5年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体育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体育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体育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

(五)会同省体育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六)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市县项目申报和初审;

(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等;

(七)督促并指导市县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八)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体育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主要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包括:

(一)体育健身健康服务;

(二)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

(六)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

(七)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

(八)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体育产业项目,根据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数的30%。直接服务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扶持比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体育工程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四)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省级规定的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含1年)。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根据各地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立并下达各省辖市和部分独立申报的县(市)申报项目控制数。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市、县(市)体育部门申报项目。省直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各省辖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经费下达。

形式审查: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评审: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公示:根据会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体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向所在地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直项目直接报送省体育局,各省辖市应将全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每年将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意。

对已完工及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日起实施,《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