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来源: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4 11:06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二季度5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扬城生鲜超市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扬城生鲜超市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31号)。

二、崇川区新桥市场张琴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张琴。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30号)。

三、崇川区新桥市场关爱春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关爱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29号)。

四、崇川区蓝硕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不辣鸭锁骨(酱卤肉制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辣鸭锁骨(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蓝硕食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28元;2、罚款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84号)。

五、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经营的牛蛙(其他水产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其他水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5月19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其他水产品)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428号)。

六、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永兴佳园加盟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永兴佳园加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01号)。

七、崇川区庆菜生鲜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庆菜生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人民币;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98号)。

八、崇川区寇记快餐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寇记快餐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77号)。

九、崇川区一日三餐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一日三餐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04号)。

十、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薄皮青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薄皮青椒;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薄皮青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00号)。

十一、崇川区韩雨水果店经营的国产脐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国产脐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韩雨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99号)。

十二、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华强城分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华强城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93号)。

十三、崇川区吉买购生活购物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吉买购生活购物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1号)。

十四、崇川区东通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生干籽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东通百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生干籽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55号)。

十五、崇川区快伽买超市经营的生花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快伽买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1.29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73号)。

十六、崇川区易初百货超市经营的铁观音(茶叶)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铁观音(茶叶);生产日期:2022年3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三氯杀螨醇;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易初百货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56号)。

十七、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27号)。

十八、百花农贸市场(张海祥)经营的鳊鱼、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花农贸市场(张海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58号)。

十九、百花农贸市场(秦国祥)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花农贸市场(秦国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59号)。

二十、南通市崇川区春满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春满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09号)。

二十一、南通润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润圣贸易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34号)。

二十二、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经营的新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新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2号)。

二十三、南通市崇川区四候水产经营部经营的大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四候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大黄鳝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20号)。

二十四、南通市崇川区建兰鱼摊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建兰鱼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鳝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19号)。

二十五、崇川区张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张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22号)。

二十六、南通市崇川区培生蔬菜摊经营的鸡毛菜(普通白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毛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培生蔬菜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毛菜(普通白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25号)。

二十七、崇川区祖全威蔬菜摊经营的鸡毛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毛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祖全威蔬菜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28号)。

二十八、陈桥菜市场周友军经营的鳊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周友军。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72号)。

二十九、陈桥菜市场孙启永经营的西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西芹;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孙启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西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3号)。

三十、南通文峰超市加盟管理有限公司千家惠便利姚港路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文峰超市加盟管理有限公司千家惠便利姚港路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11号)。

三十一、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79号)。

三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周生海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周生海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60号)。

三十三、百通食品城(朱家玲)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通食品城(朱家玲)。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63号)。

三十四、南通市崇川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桂泉便利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桂泉便利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42号)。

三十五、江苏百旺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江苏百旺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4号)。

三十六、陈桥菜市场郑立山经营的鲫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郑立山。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76号)。

三十七、崇川区文亮生鲜超市经营的线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线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文亮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9号)。

三十八、崇川区阔晓水果店经营的沃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阔晓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2号)。

三十九、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3号)。

四十、崇川区绅德熟食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绅德熟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63号)。

四十一、南通优聚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A级国产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A级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优聚果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A级国产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62号)。

四十二、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61号)。

四十三、崇川区万泉水果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万泉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94号)。

四十四、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城市嘉苑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城市嘉苑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90号)。

四十五、崇川区迪柯尼服装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迪柯尼服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60号)。

四十六、崇川区小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小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6号)。

四十七、崇川区同琳食品店经营的大黄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黄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同琳食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37号)。

四十八、崇川区沈洋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沈洋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49号)。

四十九、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82号)。

五十、崇川老崔生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老崔生鲜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486号)。

五十一、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经营的小香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香芹;购进日期:2022年7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被抽样单位: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香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81号)。

五十二、港闸区锦润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港闸区锦润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1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