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09 09:0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一季度6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城中市场马井建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马井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2号)。

二、崇川区城中市场马井建经营的辣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马井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2号)。

三、南通市崇川区陈威猪肉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陈威。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0号)。

四、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9号)。

五、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9号)。

六、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3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56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12号)。

七、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1号)。

八、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3号)。

九、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米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3号)。

十、端平桥戴金坤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端平桥戴金坤。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5号)。

十一、南通鑫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南通鑫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4号)。

十二、港闸区后厨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后厨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33号)。

十三、崇川区王华伟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王华伟蔬菜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5号)。

十四、崇川区华鑫禽蛋经营部经营的干小花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小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华鑫禽蛋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干小花生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6号)。

十五、端平桥夏企明经营的黄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夏企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6号)。

十六、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经营的泥鳅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7号)。

十七、崇川区王文成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王文成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4号)。

十八、崇川区李勇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李勇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7号)。

十九、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1号)。

二十、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崇市监处罚〔2022〕236号)。

二十一、崇川区文雪果业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文雪果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9号)。

二十二、崇川区观恒蔬果超市经营的海南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观恒蔬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8号)。

二十三、南通市崇川区麦圆西饼屋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麦圆西饼屋。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3号)。

二十四、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0号)。

二十五、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0号)。

二十六、崇川区沈廖水果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沈廖水果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7号)。

二十七、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路分公司经营的精品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路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294号)。

二十八、南通方春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长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南通方春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2号)。

二十九、五山农贸市场赵建华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五山农贸市场赵建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3号)。

三十、崇川区国栋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国栋水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6号)。

三十一、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崇市监处罚〔2022〕236号)。

三十二、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7号)。

三十三、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7号)。

三十四、崇川区国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国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崇市监处罚〔2022〕333号)。

三十五、港闸区威威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威威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2号)。

三十六、港闸区万联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万联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3号)。

三十七、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的精品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精品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2号)。

三十八、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2号)。

三十九、崇川区传庆蔬菜店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传庆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5号)。

四十、崇川区云朵水果经营部经营的沃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云朵水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沃柑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告(2022)2-18号)。

四十一、崇川区任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任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96号)。

四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学金果品批发部经营的耙耙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耙耙柑;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学金果品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5号)。

四十三、崇川区春丽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春丽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9号)。

四十四、崇川区富超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拌磷、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富超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崇市监处罚〔2022〕332号)。

四十五、崇川区富超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富超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崇市监处罚〔2022〕332号)。

四十六、港闸区飞华超市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港闸区飞华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崇市监处罚〔2022〕331号)。

四十七、崇川区印春生鲜超市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印春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8号)。

四十八、崇川区腾兴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腾兴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6号)。

四十九、崇川区谭家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谭家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8号)。

五十、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30号)。

五十一、崇川区吉恩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吉恩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8号)。

五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小钟水果店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小钟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9号)。

五十三、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76号)。

五十四、崇川区同和果业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虫腈;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同和果业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警告;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8号)。

五十五、崇川区萌果果业商行经营的橘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橘子;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萌果果业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02号)。

五十六、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7号)。

五十七、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7号)。

五十八、崇川区刘兰奎水产批发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刘兰奎水产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78号)。

五十九、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249号)。

六十、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49号)。

六十一、崇川区柯国顺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2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柯国顺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5.7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48号)。

六十二、崇川区保青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保青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1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51号)。

六十三、南通江海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膏蟹)(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膏蟹)(活);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镉;被抽样单位:南通江海渔港餐饮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 2、罚款4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225号)。

六十四、南通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玫瑰山楂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玫瑰山楂棒;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被抽样单位:南通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玫瑰山楂棒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70号)。

六十五、港闸区明购超市经营的雪花酥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雪花酥;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港闸区明购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玫瑰山楂棒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雪花酥1.645千克,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03号)。

六十六、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经营的苏打饼干(香葱味)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 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02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