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29 14:38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四季度8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海鲨湾海鲜馆使用的骨碟、菜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菜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海鲨湾海鲜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处字[2022]7-1118号)。

二、港闸区辣派火锅店使用的杯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辣派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处字[2022]12-141号)。

三、崇川区潮蛙饭店使用的杯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潮蛙饭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42号)。

四、港闸区福语客餐厅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福语客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 12-143号)。

五、崇川区敬佑合重庆火锅馆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敬佑合重庆火锅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豆芽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744号)。

六、崇川区一尾鱼餐馆使用的骨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一尾鱼餐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7-1201号)。

七、南通功德林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功德林经贸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748号)。

八、崇川区豪八酒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豪八酒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23号)。

九、南通辣厨火锅有限公司永扬路分公司使用的杯子、盘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盘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南通辣厨火锅有限公司永扬路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46号)。

十、港闸区怡家餐厅使用的碗、餐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餐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怡家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3-07号)。

十一、港闸区刀包厨饭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刀包厨饭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3-06号)。

十二、崇川区东悦食府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东悦食府。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处罚〔2023〕68号)。

十三、崇川区知味轩酒楼使用的椭圆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椭圆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知味轩酒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处罚〔2023〕69号)。

十四、港闸区彐凡餐厅使用的碗、圆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圆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彐凡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53号)。

十五、南通德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德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51号)。。

十六、崇川区蔓荷餐厅使用的小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蔓荷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50号)。

十七、崇川区欢客火锅店使用的小碗、杯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欢客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52号)。

十八、港闸区喜川自助烤肉餐厅使用的碗、杯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喜川自助烤肉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54号)。

十九、崇川区臻肴餐饮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臻肴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149号)。

二十、崇川区海鹏海鲜坊使用的骨碟(餐馆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餐馆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11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海鹏海鲜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5-1130号)。

二十一、崇川区逸晶餐饮店使用的杯子(餐馆自行消毒)、碗(餐馆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餐馆自行消毒)、碗(餐馆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逸晶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5-1131号)。

二十二、崇川区狼山好灶头饭吧经营的红辣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红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10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狼山好灶头饭吧。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辣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3]61号)。

二十三、崇川区盏厨餐厅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抽样日期:2022年10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盏厨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3]60号)。

二十四、崇川区筱雅居餐厅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筱雅居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8号)。

二十五、崇川区新美城酒家使用的饭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饭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新美城酒家。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2-28号)。

二十六、崇川区阆宫苑餐饮店经营的菠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菠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阆宫苑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22号)。

二十七、崇川区德庄火锅青年西路加盟店使用的小碗、水杯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水杯;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德庄火锅青年西路加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1号)。

二十八、江苏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江苏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4号)。

二十九、南通金禧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水杯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水杯;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金禧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2号)。

三十、崇川悦重餐饮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悦重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5号)。

三十一、崇川区金聚源酒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金聚源酒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6号)。

三十二、崇川区樵东餐厅使用的小碗、水杯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水杯;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樵东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12903号)。

三十三、崇川区连柒餐饮店使用的菜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菜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连柒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9-18号)。

三十四、崇川区京味府餐厅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京味府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9-17号)。

三十五、南通市崇川区新食尚酒楼使用的小碗、骨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骨碟;抽样日期:2022年11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新食尚酒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9-16号)。

三十六、崇川区茗润餐饮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茗润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46号)。

三十七、崇川区湫悦火锅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湫悦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45号)。

三十八、南通锦淮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方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方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锦淮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11号)。

三十九、南通扩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扩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10号)。

四十、崇川区家的味道餐馆使用的饭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饭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家的味道餐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9号)。

四十一、崇川区秦娘快餐店使用的盘子、饭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饭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秦娘快餐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8号)。

四十二、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万象城分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万象城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处罚[2023]75号)。

四十三、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万象城分公司经营的三红蜜柚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三红蜜柚;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氯唑磷;被抽样单位: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万象城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三红蜜柚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3]75号)。

四十四、崇川区本火餐饮店经营的黑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本火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74号)。

四十五、崇川区王进小吃店使用的筷子、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王进小吃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10号)。

四十六、崇川区杰庄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杰庄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5号)。

四十七、崇川区刚辉烤鱼店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刚辉烤鱼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3号)。

四十八、崇川区韩风炭火烤肉店使用的碟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碟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韩风炭火烤肉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4号)。

四十九、南通凝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圆盘、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盘、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凝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12号)。

五十、崇川区段段餐饮店使用的食勺、饭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勺、饭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段段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2号)。

五十一、崇川区南木火锅店使用的筷子、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南木火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7号)。

五十二、崇川区桑末三岁餐厅使用的小碗、筷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筷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桑末三岁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8号)。

五十三、常州小句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使用的方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方盘;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常州小句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1号)。

五十四、崇川区申记老土灶餐馆使用的盘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申记老土灶餐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9号)。

五十五、崇川区蛮巴卤麻辣烫店使用的大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蛮巴卤麻辣烫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06号)。

五十六、连岛餐饮文化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使用的圆盘、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盘、碗;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连岛餐饮文化发展(南通)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20211号)。

五十七、崇川区舞动舌头餐厅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舞动舌头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71号)。

五十八、崇川区红一角龙虾店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红一角龙虾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11号)。

五十九、南通市川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川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10号)。

六十、南通市崇川区飞天渔坊餐馆使用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飞天渔坊餐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81号)。

六十一、崇川探川记餐饮店使用的线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线椒;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虫腈;被抽样单位:崇川探川记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线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53号)。

六十二、崇川区小码头泰丰餐厅经营的青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青椒;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11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小码头泰丰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52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