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7 10:03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三季度9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佐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碗、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佐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处字[2022]9-14号)。

二、崇川区桃元山蟹福家日本料理店使用的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碟;抽样日期:2022年9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桃元山蟹福家日本料理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处字[2022]9-13号)。

三、崇川区陆馄餐饮店使用的调味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调味碟;抽样日期:2022年9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陆馄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727号)。

四、崇川区楚尧麻辣烫店使用的大碗、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楚尧麻辣烫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 726号)。

五、崇川区手耕面馆使用的杯子、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杯子、碗;抽样日期:2022年8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手耕面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1号)。

六、崇川区红光面馆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8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红光面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2号)。

七、崇川区嗨茫餐饮店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8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嗨茫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3号)。

八、崇川区汤小白餐饮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8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汤小白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4号)。

九、崇川区乐润多超市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乐润多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56号)。

十、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55号)。

十一、崇川区马特生鲜超市经营的鳊鱼(淡水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马特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2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622号)。

十二、南通市高钺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被抽样单位:南通市高钺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621号)

十三、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氧乐果;被抽样单位: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20号)

十四、崇川区刘记生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氧乐果;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刘记生鲜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615号)。

十五、南通市崇川区校兵调味品批发部经营的桂花风味樱桃谷盐水鸭(酱卤肉制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桂花风味樱桃谷盐水鸭(酱卤肉制品);购进日期:2022年8月19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校兵调味品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桂花风味樱桃谷盐水鸭(酱卤肉制品)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75号)。

十六、南京一再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港路店使用的黑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碗;抽样日期:2022年8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京一再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港路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7-09292号)。

十七、南通邻江渔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圆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盘;抽样日期:2022年8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邻江渔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7-09291号)。

十八、崇川区飞驰生鲜超市经营的新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飞驰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新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20号)

十九、南通市天润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使用的不锈钢餐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锈钢餐盘;抽样日期:2022年9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天润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7-10093号)。

二十、崇川区玖加一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玖加一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新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58号)

二十一、崇川区江海渔港酒店使用的碗(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江海渔港酒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0-101001号)。

二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使用的餐盘(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自行消毒餐具);抽样日期:2022年9月2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6号)。

二十三、南通大学啬园校区第二食堂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自行消毒餐具);抽样日期:2022年9月2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南通大学啬园校区第二食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4号)。

二十四、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使用的骨碟(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9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2号)。

二十五、南通美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9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南通美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5号)。

二十六、崇川区鹿年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9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鹿年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7号)。

二十七、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泥鳅、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泥鳅、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泥鳅、黄鳝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719号)。

二十八、崇川区建福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罗氏虾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罗氏虾;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镉、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建福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6元; 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31号)。

二十九、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1号)。

三十、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经营的新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新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718号)。

三十一、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52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18号)。

三十二、崇川区高迪烟酒商行经营的盐水鸭(酱卤肉制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盐水鸭(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高迪烟酒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盐水鸭(酱卤肉制品)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4号)

三十三、崇川冉屹农产品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冉屹农产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15号)。

三十四、崇川区军梅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罗氏虾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罗氏虾;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军梅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罗氏虾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717号)。

三十五、崇川区军梅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军梅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90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17号)。

三十六、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经营的豇豆、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21号)。

三十七、柿柿顺(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柿柿顺(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30元;2、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90号)。

三十八、崇川区宇鹏食品商行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8月27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宇鹏食品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90号)。

三十九、南通市阳光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抽样日期:2022年9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市阳光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6-7号)。

四十、崇川区小权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1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小权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17号)。

四十一、崇川区凡翼玖麻辣烫店使用的菜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菜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凡翼玖麻辣烫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2-03号)。

四十二、崇川区张习海生鲜商行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张习海生鲜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3号)。

四十三、崇川区利红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罗氏虾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罗氏虾;购进日期:2022年9月21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利红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罗氏虾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3号)。

四十四、崇川区巧鑫餐饮店使用的碗(自行消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2年9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巧鑫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003号)。

四十五、崇川区畅衡餐饮店使用的盘子、筷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筷子;;抽样日期:2022年9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畅衡餐饮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2-20号)。

四十六、南通港旺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1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南通港旺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7号)。

四十七、秦灶农贸市场杜付启经营的泥鳅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秦灶农贸市场杜付启。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8号)。

四十八、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5号)。

四十九、崇川区红芳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红芳农副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94号)。

五十、南通瀛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悦城分公司使用的筷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抽样日期:2022年9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瀛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悦城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2-17号)。

五十一、崇川区小丽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小丽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98号)。

五十二、崇川区双之兴小吃店使用的面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面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双之兴小吃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3-07号)。

五十三、崇川区管颜瑞小吃店使用的饭碗、汤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饭碗、汤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管颜瑞小吃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3-03号)。

五十四、崇川区天仙配鱼汤面馆使用的面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面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天仙配鱼汤面馆。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13-04号)。

五十五、崇川区锅里旺餐厅使用的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锅里旺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2-18号)。

五十六、崇川区年年有渔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年年有渔水产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37号)。

五十七、崇川区建宝水产品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建宝水产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702号)。

五十八、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91号)。

五十九、崇川区鼎及香米线店使用的米线瓦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米线瓦罐;抽样日期:2022年9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鼎及香米线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2022〕3-1027W1号)。

六十、兰雀餐饮服务管理(南通)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饭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兰雀餐饮服务管理(南通)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处罚〔2022〕753号)。

六十一、南通坤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面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汤碗、面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坤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 2022 〕3-1118W3 号)。

六十二、崇川区崇柒快餐店使用的菜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菜碟;抽样日期:2022年9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崇柒快餐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 2022 〕12-116号)。

六十三、崇川区淼澜餐厅使用的骨碟、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淼澜餐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 2022 〕3-1118W2号)。

六十四、崇川区华豪府大酒店使用的筷子、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华豪府大酒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 2022 〕2-21号)。

六十五、南通静海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9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静海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当罚〔 2022 〕8-1021号)。

六十六、崇川区赫唯日用品店经营的生姜、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9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赫唯日用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29号)。

六十七、崇川区付美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付美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83号)。

六十八、崇川区俊喜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氯氟氰菊酯;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俊喜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682号)。

六十九、南通优厨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角(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被抽样单位:南通优厨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豆角(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51号)。

七十、南通市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即食食品环节表面:餐盘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即食食品环节表面:餐盘;抽样日期:2022年10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南通市森林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崇市监处罚〔2023〕23号)。

七十一、崇川区聚鑫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7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聚鑫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34号)。

七十二、崇川区淑慧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9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淑慧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33号)。

七十三、南通品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29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南通品购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17号)。

七十四、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9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7加1日用百货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750号)。

七十五、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鱼、鲫鱼(大)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鱼、鲫鱼(大);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32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