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一季度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蔡云食品店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洋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蔡云食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60号)。

二、崇川区乐润多超市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乐润多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6号)。

三、崇川区惠优佳超市经营的猕猴桃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猕猴桃;购进日期:2023年4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氯吡脲;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惠优佳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猕猴桃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8号)。

四、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3+2紫米面包(糕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3+2紫米面包(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被抽样单位: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3+2紫米面包(糕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40号)。

五、崇川区钒阔食品商行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钒阔食品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元(崇市监处罚〔2023〕01081号)。

六、新桥市场李传杰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李传杰。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48号)。

七、崇川区郑怀彬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郑怀彬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50号)。

八、新桥市场张金涛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张金涛。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51号)。

九、崇川区雯雨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雯雨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4号)。

十、崇川区志朋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志朋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5号)。

十一、紫郡菜市场杨涵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洋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4月13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硝唑;被抽样单位:紫郡菜市场杨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3号)。

十二、崇川区乐禄士超市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乐禄士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3〕01092号)。

十三、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4月21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9号)。

十四、新桥市场张吉忠经营的特制黄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特制黄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张吉忠。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特制黄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5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