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86X/2020-01293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规〔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崇川区“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420686X/2020-01293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规〔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崇川区“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崇川区“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推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科创贷”破解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0]60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通政规[202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崇川区“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资金池形式设立,2020年风险补偿资金为2000万元,后期根据贷款规模逐年增加到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

第三条 “科创贷”是指银行向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科技型企业投放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科创贷”发生损失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贷款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区内注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三类入库培育企业(标准见《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分别不高于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第三章  管理要求和运作方式

第六条 “科创贷”运作遵循“政府引导、支持创新、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使用原则,由区政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担“科创贷”贷款损失风险。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为政府分担风险。

第七条 “科创贷”贷款损失,原则上由担保公司承担20%风险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30%风险、区政府承担不高于50%风险。区政府用于“科创贷”产品损失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不得高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80%

第八条 区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外聘专家,通过规范化程序遴选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并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存入资金规模、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

第九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建立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原则上合作银行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企业最高“LPR+50BP”年贷款利率;担保公司须给予企业信用担保,且按贷款额的0.5%向企业收取担保费;银行须免收担保公司保证金。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相关单位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入约定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以存入风险补偿资金5-8倍发放贷款授信额度,且根据国家规定存款基准利率上浮40%以上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年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与企业进行融资对接,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根据双方审核意见对企业放贷,按信贷要求履行日常信贷监管职责,同时建立贷款业务季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区科技局报告贷款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根据市认定标准建立科创企业库并动态更新,定期征集发布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合作银行与科创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并负责区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补充、运营等日常管理,定期向区政府和财政部门提供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区政府批复安排预算,并做好专户核算及后期绩效评价跟踪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程序进行指导监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赔付奖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须对“科创贷”产品严格监管,力争贷款年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承担不良贷款的主要追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次要追偿责任。银行及担保公司共同负责不良贷款的法律诉讼,追索不良贷款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六条 “科创贷”补偿机制在法律诉讼办结后启动,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本金风险承担比例,直接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经区科技局按规定流程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在次年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科创贷”不良率超过3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科创贷”产品业务;当“科创贷”产品整体不良率超过1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科创贷”产品业务。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安排相关资金,对实际发生的“科创贷”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公司费率补贴;对完成合作协议内容约定的合作银行,给予服务团队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分级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发生“科创贷”风险补偿的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区各类信贷补贴政策,对恶意到期不还款企业,区相关部门及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不良信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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