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2022-00740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3-17 发布日期: 2022-03-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123456/2022-00740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3-17
发布日期: 2022-03-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崇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崇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本区各行各业创造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崇川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崇川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区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为2个,提名奖获奖组织1-2个。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1个,提名奖获奖个人1个,获奖对象在企业家、首席质量官或者其他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决定;

(二)审定评审标准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等;

(四)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五)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六)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七)承担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行业质量专家、企业优秀管理者或者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者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个人材料评审分占80%,陈述答辩分占20%。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崇川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从事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黄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六)组织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违法或者严重违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治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违法或者严重违规不良记录;

(五)所在单位近3年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区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主管部门等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材料规范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由3名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得分情况将申报组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现场评审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交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和个人, 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同意,委员会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和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获奖个人在获奖后有违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获奖组织或个人有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发生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区长质量奖奖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或个人,在按评审当年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颁发奖牌、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区长质量奖标志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区长质量奖奖金,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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