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2022-00214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1-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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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崇川区人民政府
文号: 崇川政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1-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届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崇川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当好“两个确立”的坚定捍卫者、忠实践行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区委坚强领导下,紧扣南通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目标定位,切实扛起主城担当,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责明晰、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一切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和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区长或区长请示、汇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能。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崇川。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办(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者街办(园区管委会)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一并提交持有不同意见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区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委决策和区政府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十一、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按规定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和制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提升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民意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二十七、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十八、积极提升政务透明开放和公众参与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包括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及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汇报的重大事项。

三十、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建议案、提案。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区监委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性会议制度。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副区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区长确定。

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直属单位、市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

三十九、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开,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街办(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街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区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区长、区长审定。

四十二、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区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

各单位承办上级各种会议活动,应提前报告,严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四、严守行文规则。各部门和各街办(园区管委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规范办文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四十六、严格签发程序。区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签署。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经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主任审核,由相关副区长签发,重要文件提请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

四十七、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街办(园区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四十八、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文件,须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十章  印章管理

五十、崇川区人民政府印章、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印章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五十一、坚持“用印必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凡使用印章,均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按流程逐级申报。区政府印章必须经副区长以上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副主任以上批准。凡不符合审批手续和用印规定的,经管人员拒绝用印。

五十二、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领导审批表单等相关资料由区政府办妥善保管,每月整理归档一次,以备查阅。

五十三、印章应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使用的,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板块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区长批准或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区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报备。各部门、街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报区长批准。

第十二章  党的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

五十九、加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区委“五防止”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应付、拖拉、推诿、毛躁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省市区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一线,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五、区政府直属单位、市属和双重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