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27 16: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为依申请公开)

南通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决策部署,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的通知》(苏民助〔2021〕1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共同富裕。

二、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和标准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四类人群。其中,前两类按照已有规定进行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各地要严格把握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低收入人口。

三、重点任务

(一)迅速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户籍所在地依申请开展。从9月1日起新增低保边缘家庭严格按照《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已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不再重复认定。根据《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通政规〔2010〕3号)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在1.5至2倍的存量“低收入家庭”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保留原救助措施,期满后按照《暂行办法》重新核定,对于动态退出的要妥善处置,做好符合其他救助政策条件的衔接。另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中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适用标准为不得超过南通市年低保标准的10倍。

要全面摸底排查困难群众。以农村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同步开展城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工作。各地要将“十三五”确定的农村建档立卡对象作为此次集中认定的主体和重中之重,逐人逐户开展信息比对、入户核查,做到应纳尽纳。集中认定工作期间,原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继续享有原有的帮扶政策,确保过渡期政策不断档;认定结束后,将帮扶政策有序过渡到低收入人口。

(二)建立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以数据库为基础,拓展应用及功能,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主动开展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为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支持。相关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专项救助帮扶信息,共同做好部门间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工作。

(三)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日常走访、随机抽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和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的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组织动员村(社区)组织、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等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走访探视困难群众,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级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镇(街道)或受政府委托开展社会救助摸底排查的社会工作机构等,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低收入人口进行抽查。对抽查到的监测对象派人直接入户探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的相关情况。监测的重点内容是:对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尤其是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的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待遇发放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谋划部署(8月底前)。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下发通知进行部署。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全面部署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标准和基本程序。

(二)全面摸底排查认定困难群众(10月底前)。具体推进中,可通过“几个一批”方式开展:申请审核一批,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和发动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监测发现一批,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监测预警,主动发现低收入、高风险的病残家庭和遇到急难事故的困难家庭;摸底排查一批,动员组织镇(街道)、村(居)干部、社区网格员走村入户,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其他从事社会救助和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机构开展走访,重点瞄准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近年来申请低保未确认的和动态管理退出低保的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对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及时认定。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信息库(11月底前)。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汇集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数据,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四)实现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12月底前)。与市大数据局无缝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的相关情况。

(五)常态化动态管理(2022年1月1日后)。从2022年1月1日起,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转入常态化动态管理轨道。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要成立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序推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沟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新媒体、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象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规定。向困难群众宣传党的兜底保障政策,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为顺利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营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