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16: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制定了《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苏民事〔2018〕2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