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4-02-21 14: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是加强困难救助对象的摸排和动态监测。各地要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救助领域的运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和机制,加强对未纳入现有救助保障范围的困难对象和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摸排。要建立和畅通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困难群众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此次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要重点关注未纳入现有救助保障范围的重病、重残、重灾以及支出型、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失独、失业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切实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

二是落实好低保家庭认定刚性支出扣减。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总扣除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其中,对因重大疾病、因重残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普通残疾、因学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是认真执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按月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就业成本抵扣。

四是放宽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车辆残值不高于年低保标准12倍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对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独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可以适当放宽至年低保标准的5倍。

五是完善“单人保”政策。在将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纳入“单人保”的基础上,再放宽将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统一纳入“单人保”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不限定于低收入家庭。各地要加强残疾人“单人保”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衔接,确保残疾人救助保障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六是优化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规范、简易、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改革,实现与现有因病支出型家庭救助制度的有效整合。可将支出型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的人员范围直接放宽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放宽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制定区别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条件,从而将临时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辖区现有资源,直接开展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鼓励各地在临时救助申请中率先采取信用承诺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七是全面推广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各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制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或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或联席会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民政局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