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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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 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中:教育部门单位还应按《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2022年继续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其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乘用车、客车、空调机、会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12项。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详见附件3),参照南通市市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3.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

(2)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点

1.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预算单位均应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 “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

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和上述目录及标准,选择“政府采购品目”“ 组织形式” 等关键要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其中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形式改选为“政府集中采购”。

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编制预算时单列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同时勾选 “是”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表》。

2. 预算金额不足限额标准,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附件2)内且有配置标准的货物,须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余均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

3. 部分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关于编制2022年崇川区预算的通知》(崇财发〔2021〕38号)附件6规定执行。各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中,应按规定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产品,做好存量替代和增量统筹,避免重复购建。

(三)政府采购结转项目的梳理与申报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结转,各单位应对2021年及以前年度采购、需在2022年及以后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梳理、核对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备案合同约定2022年应支付数,填列《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在部门预算“二上” 时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预先履行相关手续。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时间要求

单位应在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各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出现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二)采购意向公开、需求管理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

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以“二上”为依据;部门预算“二下”后应公开的采购意向,可由单位集中列示公开或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单位集中列示公开;所有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400万元以上的货物、 服务类项目,应在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前,至少提前1个星期对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意见反馈期为2个工作日),并向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馈征询意见处理结果。

具体要求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41 号)、《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1〕1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21〕24号)执行。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各单位、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财购〔2021〕18号)执行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要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依法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

1.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部署,2022年起区级预算单位应用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进行操作。

2.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1)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处于整改期间的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档案及录像资料保存完整。

(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的12项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下的,网上商城目录内的按照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执行,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可以执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以按照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30—100万元的,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车辆租赁服务”和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列入区级2022年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八)政府购买服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02 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19号)规定,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3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公开”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部门不得将由本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列为政府购买服务。

(九)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

1.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要求,按《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执行。

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律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公示模板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下载中心栏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延续采购便利举措

1.集中采购6个月内相同货物跟单采购:拟购货物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且与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含市教育技术中心)近期采购结果一致的,可选择跟单采购,跟单时间不超过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6个月,跟单数量和单价不超过集中采购“合同公告”的数量和中标(成交)价。采购单位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6个月内相同货物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合同公告”(截图,作采购依据和报销凭证)的数量与成交单价,作为上限直接与相应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

2.部分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由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并成交的“物业管理”等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期满后,在供应商承诺政策性增资以外不增加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如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自愿,由采购人申请(附原合同),并经区财政局采购科审核后,可续签合同。

在可续签项目的把握上,要突出项目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特质。单位同类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十一)合同公告、备案和付款

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疫情限期15日)内,发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且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关于转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通财购〔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化解工作,保证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调查处理。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附件:1.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南通市级网上商城采购目录

3.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崇财发〔2021〕46号 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