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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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等,现就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二)规范编制。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南通市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目录)、《2021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3),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

(三)合理编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需求,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需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政府采购,按当年度预计执行数编制“政府采购当年预算”;以前年度已采购、分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当年度应支付数编制“政府采购结转预算”。

(四)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区级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二、编审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仅包含货物和服务类,下同,详见附件1),其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为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8项。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详见附件3),参照南通市市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30万元(含,下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下同)。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含,下同),其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

(二)编制要点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30万元)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为“政府集中采购”,其中: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为30—100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为“协议供货”;列入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为“部门集中采购”,不足限额标准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足限额标准,且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项目(附件2),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为“单位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网上商城”;其他不足限额标准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含工程)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为“单位分散采购”;不足限额标准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3.采购方式的编列财政一体化预算编制系统根据采购预算金额自动识别固化并编为“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大类。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由单位编至对应的末级采购方式(协议供货、网上商城)。

4.部分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关于编制2021年崇川区预算的通知》附件6规定执行。

(三)编审内容及程序

1.政府采购当年预算

单位在2021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政府采购当年预算”。 在财政一体化预算编制系统的“部门预算库”中勾选基本支出是否需要政府采购,“项目库数据库”中勾选项目支出是否需要政府采购。凡选择“是”的,要对应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 填报采购项目总投资额、品目、单价、数量、金额、采购类型与方式、计划采购时间等项目库信息。并进一步对应具体采购项目,选择是否“预留支持创新采购”或“预留支持中小企业采购”。 

2.政府采购结转预算

单位根据备案合同约定2021年应支付数,编制 “政府采购结转预算”。 

3.财政审定

财政业务科室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当年预算”的项目品目、配置标准、预算总额及2021年预计支付数、是否预留份额采购、计划采购时间等;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结转预算”2021年支付数。

财政采购科复核并确定“政府采购当年预算”中的项目品目、采购类型、采购方式、是否预留份额采购等。

财政预算科根据各业务科室、采购科初审的“政府采购当年预算”和“政府采购结转预算”中2021年预计支付数,最终确定项目预算数。

三、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要贯彻“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有预算,早采购、快采购”要求,符合不妨碍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规程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核把关,并提供专业服务。

(一)采购执行的时间要求

1.单位应于当年三季度前组织政府采购实施,每年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政府采购。

2.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二)采购的组织执行

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的依据。

1.集中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由单位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省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品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二次竞价采购;教育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其余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由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通知》(通财购〔2020〕23号)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单位采购需求改从线下采购同样价低商品、自报价竞价采购商品,应提交批件或网上商城同时同款商品截图,报财政采购科审核变更。

3.涉密政府采购:按照《关于转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9〕2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的确定

1.所有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样表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下载中心”栏下载),区别情况(事前、事中),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区财政采购科、市财政采购处审批。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区财政采购处科、市财政采购处审批。

2.单项和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时商区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教育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教育系统的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时商教育主管部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依法自主确定或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公示模板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下载中心”栏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延续采购便利举措

1.集中采购6个月内相同货物跟单采购:拟购货物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且与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含市教育技术中心)近期采购结果一致的,可选择跟单采购,跟单时间不超过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6个月,跟单数量和单价不超过集中采购“合同公告”的数量和中标(成交)价。采购单位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6个月内相同货物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合同公告”(截图,作采购依据和报销凭证)的数量与成交单价,作为上限直接与相应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

2.部分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由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并成交的“物业管理”等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期满后,在供应商承诺政策性增资以外不增加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如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自愿,由采购人申请(附原合同),并经区财政局采购科审核后,可续签合同。

在可续签项目的把握上,要突出项目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特质。单位同类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规范合同公告、备案和依约付款

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网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合同备案。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从财政一体化系统“已备案申请支付”入口,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相应采购款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采购人要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或配备专职采购人员,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脱贫攻坚、科技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规定,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军民融合、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明确制作与审核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条款要求。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02 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19号)规定,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3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公开”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在省财政厅未发布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前,仍执行“苏财购〔2020〕16号”文件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四)全面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承诺和重大项目采购文件预先咨询评价制度2021年起,各单位应依据采购预算,至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具体采购意向(涉密采购除外)和采购承诺,明确拟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和采购承诺等内容;对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文件前,预先经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进行基本的咨询评价,对不符合基本规范的给予提示和提醒。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并承诺和咨询评价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五)规范代理机构代理分散采购行为。按照部省有关加强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规定,2021年起,单位组织分散采购拟选择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代理机构名录(在省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本地注册并执业和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中,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自主择优选择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处于整改期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六)细化优化评审因素设定。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七)规范保证金收支管理。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通财购〔2020〕30号”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八)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关于启用政府分散采购信息自助发布管理系统的通知》(通财购〔2018〕32号)、《关于转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年版)〉的通知 》(通财购〔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主管预算单位要负责审核所辖可自助发布政府分散采购信息的单位,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单位和项目不得在市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九)强化政府采购争议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通财购〔2018〕33号)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化解工作,保证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调查处理。要强化采购人违法违规记录及责任回溯机制,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人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及运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8〕31号)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等阶段涉及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情形的记录、评价(严重失信的推送“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相应运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南通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

3.2021年南通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1:省2021年集中采购目录.doc

附件2:网上商城目录.doc

附件3: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