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危驾 保安全”
危险驾驶案件新闻发布会

来源: 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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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年4月1日上午10时

地点:

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六楼会议室

新闻发布会内容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在港闸区范围内的危险驾驶案件共计190件195人。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十大特点

(一)从发案数来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9年呈猛增态势。2017年,港闸区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共54件56人;2018年为55件57人;2019年上升到81件82人,人数同比增长43.9%。该类案件的发案数仅次于盗窃罪。

(二)从发案道路类型来看,以一般道路为主。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共计41件45人,城市快速道路上的24件24人,一般道路125件126人,分别占比为23.1%、12.3%、64.6%。

(三)从人员性别来看,绝大多数是男性,但女性人数也有所增长。2017年和2018年各有1名女性,但是2019年有5名女性,占比6%。可见女性醉酒驾驶犯罪人数出现明显增长。

(四)从涉案人员户籍地来看,非港闸籍人员居多。2017年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港闸籍人员38人,占比为19.5%。

(五)从涉案人员学历来看,学历层次较高人员危险驾驶犯罪呈现增长趋势。2017年专科以上文化的犯罪人数为14人;2018年和2019年专科以上文化的犯罪人数都上升到23人。这类人群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所了解的,但是仍然出于侥幸心理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

(六)从案发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晚上和凌晨。195名危险驾驶人员中,案发时间在晚上8点到12点的124人,占63.58%;案发时间在凌晨的37人,占18.97%,这两个时间段的发案率为82.55%,远远高于白天。

(七)从涉案车辆类型来看,以轿车、面包车等小型车辆为主。三年来涉案小型轿车和面包车共计178辆,占比91.3%。此外涉案的9辆摩托车绝大多数属于无证无照、无年检、无保险,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八)从危害后果来看,醉酒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19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69件,占比37.1%,可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社会危险性更大。

(九)从再犯情况来看,再犯率逐年减少。2017年再犯人数6人,占比10.7%;2018年再犯人数5人,占比8.8%;2019年再犯人数4人占比4.9%。

(十)从刑罚执行方式来看,以实刑为主,并处罚金。被查处的195人中,判处实刑的有130人,占比66.7%,可见实刑适用比例较高。

二、5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1、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0日15时15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福利路某超市门前公共广场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右后部与在广场上玩滑板车的黄某某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过程中,为逃避追究,又到超市内饮酒。经鉴定,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4.2mg/100ml,系醉酒。

2019年2月18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6日,叶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等待警察处警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再次饮酒,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74.2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某某、苏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某饭店吃饭,席间刘某某饮酒。后苏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带刘某某离开饭店。当晚22时03分许,苏某某驾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竹行收费站后,刘某某提出由自己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苏某某同意并调换座位。22时12分,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苏通大桥北主线收费站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4.2mg/100ml。

2018年5月21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3日,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苏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要旨】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刘某某饮酒,仍将其控制使用的机动车交由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王某甲、王某乙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上海牌照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苏通大桥附近路段,遇有道路封闭施工,王某甲欲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二车道,此时被告人王某乙正驾车在该车道行驶,未予避让。王某甲驾车别挤王某乙所驾车后加速离开,被告人王某乙心生恨意驾车追赶。两被告人在苏通大桥上相互追逐别车,王某甲还与王某乙车上的副驾驶陈某某互相投掷水杯,后两车发生碰撞,王某甲驾车逃逸。

2017年9月29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7日,王某甲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长年从事长途驾驶和运输,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变道这一小事而引发怨愤,二人主观上置所驾车上乘员以及道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和人员的生命、财产于不顾,驾车别挤、挑衅、实道强行并线、互掷水杯、追逐竞驶,在苏通大桥桥面上竞速行驶约5公里,时速一度逼近100公里,期间两车多次险些和其他车辆相撞,最终引发交通事故。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4、王某某、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19年8 月8 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轮换驾驶经改装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徽省怀远县前往江苏省海门市从事旅客运输。当日14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南通支线平潮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8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019年11月12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日,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公路客运,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从事旅客运输,驾驶核载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8人,超载比例达到157%,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5、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l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019年8月4日10时左右,赵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磷酸和水的混合液体,从南通市苏通大桥服务区行驶至南通市通锡高速如东东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1月2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14日,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应当持有A2驾驶证才可以驾驶,但其仅持有C1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南通市交警部门通报危险驾驶查办情况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交通管理理念,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酒驾醉驾、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载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长期保持严打严治态势,着力消除隐性交通安全危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我们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系统治理,秉着宣传引导与打击处理并举,常态治理与联动共治并重的原则,对所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实行快侦快诉,做到危驾案件零积案,积极营造“危险驾驶要不得、侥幸上路严惩处”的浓厚氛围。2019年,我市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1129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1404起,因醉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1569起,同比2018年分别增长19.5%、13%、22.9%。另外,支队共办结1起高速上追逐竞驶,1起“黑车”严重超员,1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刑事案件,涉案四名犯罪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年初,报立1起在高架上开斗气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通过严管严治,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提升。

一、突出宣传教育,打好危险驾驶治理“防御战”。坚持社会面宣传、源头上干预、危害性警示齐驱并进,构筑危险驾驶治理源头防御体系。一是突出普法宣传。以交通安全宣传“八进”、警营开放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酒后驾驶机动车、开斗气车、严重超员超载的行政刑事违法性、现实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培育安全出行理念;同时,积极协调报社、网络、广电等部门开展公益交通安全宣传,以声、屏、报、网、微的形式,同步开展危险驾驶危害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二是突出源头干预。会同市疾控中心、餐饮商会共同实施酒驾违法源头干预,紧盯饭店、酒吧、KTV、夜排档等酒驾源头重点场所,通过张贴警示图、摆放提示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警示广大驾驶人酒后莫开车。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小朋友们争做文明交通小达人,并监督父母遵守交通规则,推进酒驾违法家庭干预。三是突出警示教育。主动邀请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络等主流媒体记者随警作战,跟踪报道集中整治行动战况,曝光危险驾驶典型案例。通过现场宣讲、集中学习、举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让客货运企业负责人、驾校学员、农民工、村居民等交通参与人直观感受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和法律制裁的严重性,让“防御性驾驶”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紧盯路面管控,打好危险驾驶治理“主动战”。坚持主动出击,集中优势警力,落实重点区域、高危时段、郊区地段同查共控,织密危险驾驶治理路面管控网络。一是紧盯重点区域。围绕人流密集的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设置酒驾整治查缉点,实行逢车必查、嫌疑必检,严查严打酒驾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信息研判和数据分析,对酒驾违法高发路段,实行高频次、多轮回查缉行动,提升打击处理震慑力。二是紧盯高危时段。针对“无酒不成席”的饮食文化,将午后、夜间和凌晨作为酒驾整治的重点时段,突出日期无规律,实施专项整治和零点行动,坚决打消机动车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提升打击处理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三是紧盯严重违法。积极推进形成“区域全覆盖、查缉无死角”的整治格局,紧盯城郊结合区域、集镇交通要道、农村通达公路,实现危险驾驶查处由市区向郊区辐射、主路向支路拓展、城镇向农村延伸,让酒驾以及超员超载“绕道”通行的违法人员无处可逃。

三、强化联动共治,打好危险驾驶治理“合成战”。在充分发挥危险驾驶治理推动者和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改变交警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境,着力推动多部门联动共治,形成危险驾驶治理严惩严治工作合力。一是强化检法协作。积极与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建立了公检法打击危险驾驶违法联动协作机制,推进轻刑快审,提升打处效能。二是强化联动惩戒。将危险驾驶违法行为列为文明交通失信行为,实行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在交通管理、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领域,推行信用审查制度,实施交通失信联动惩戒、社会共治。三是强化违法抄告。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对处理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案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案件情况,便于有关部门落实组织教育措施,推进酒驾违法严惩共治。

根据省厅、市局“蓝剑1号”专项行动要求,当前我市正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严打“危险驾驶”违法行为也是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市交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秉承“严治危驾零容忍,保民平安零懈怠”的工作理念,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全市道路安全畅通。

四、与媒体互动交流

1、媒体提问:哪些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大客车超员50%以上或超员15人以上,中型客车超员80%以上或超员10人以上,小型、微型客车超员100%以上或超员7人以上;高速、城市快速道路超速50%以上且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其他道路超速100%以上且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依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

2、媒体提问: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有什么区别?醉酒驾驶机动车,什么情形下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首先解释一下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两点区别:第一,二者认定标准不同。饮酒驾驶是指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在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是指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第二,二者的处罚不同。饮酒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不适用缓刑的主要情形有以下6种:(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他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如超载、逆行等;(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4)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6)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这里,我们也有必要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即使被判处缓刑,也会被吊销驾驶证,5年以内不得重新申领。如果是公职人员,只要被判处刑罚,就会被双开。

3、媒体提问:公安机关就查处酒驾会采取什么措施?

警官:详细介绍“飓风行动”。

广大市民朋友,你们好!从刚才的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内容来剖析,危险驾驶案件之所以频发,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已渐入人心,但仍有少数人员心存侥幸。如有的认为深夜、凌晨时段或偏僻道路行人少,交警部门不会查酒驾;有的认为距离目的地只有一点路程,不会碰巧被交警查获。以致铤而走险,酿成悲剧。二是法律知识缺乏。《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已近9年,社会大众普遍对醉驾入刑有一定的认识,但对构罪标准和情形不熟知,也有少部分人不清楚醉酒驾驶摩托车也会入刑。此外,对构成醉酒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及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超速等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知之甚少。三是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驾驶人员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车技娴熟,未充分认识到醉酒驾车、追逐竞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餐饮服务等场所陆续营业,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渐回归正轨,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增加,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上升。“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临近清明小长假,我们检察机关和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出倡议:疫情防护不能放松,交通安全不能忽视!愿每一位市民朋友记于心、践于行,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把好手中的方向盘,不酒后驾车,不无证开车,不开斗气车、不超速飙车,让我们携手营造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