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来源: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9-27 2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基本养老服务重点聚焦老年人因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受限,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精神和《江苏省

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一)实施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进一步分类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对象和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适度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完善本级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衔接,与65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和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开展评估服务。加强高龄老年人评估服务,“十四五”末对有需求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稳妥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的社会化评价,培育一批规范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深化精准服务主动响应。开展全省老年人养老服务状况抽样调查,为优化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提供依据。探索建立尊老金主动发放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户籍人口、社会保障等数据,推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尊老金“免申即享”、动态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广普及“银发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方案建议、资源链接等服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二、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功能

(四)加强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相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根据特困供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8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经济困难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依托居(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定期探访关爱制度,每周通过上门或电话、视频形式提供至少一

次探访关爱服务,防范安全风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老年人数量合理确定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做好规划建设和机构保运转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基本权益。各设区市要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轮候排序原则,经济困难家庭中失能、残疾、空巢独居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加强光荣院建设,满足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入住机构需求。各级民政部门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动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情况。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方,加强绩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兜底功能不弱化、服务质量不降低。(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六)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县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主要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专业化机构,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有3所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发挥乡镇敬老院兜底保障功能基础上,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基本养老服务。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村民提供日托、探访、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服务。加强对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事项的监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七)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动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2023年底前,城市街道标准化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2024年底前,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机构专业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效结合,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推广“原居享老”服务模式,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上门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免费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并给予适当补贴。引导通过市场化机制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八)强化长期照护服务。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有需求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居家提供长期照护、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十四五”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制定《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服务规范》地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提升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政策,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提高老年人长期护理支付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九)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加强“智慧养老”建设,实现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津补贴领取等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等生活性服务应保留线下办理渠道,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向社会公开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服务设施地图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信息社会,跨越"数字鸿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办、省卫生健康委)

四、拓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十)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国有养老服务集团公司,深度参与区域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标杆示范引领、公益床位储备、风险

应急处置等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以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对主要承担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可重点考核服务质量、运营效率等因素,彰显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培训疗养机构改革,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管理局)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税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建立精准化补贴政策,对于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制定补贴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承接,保障困难老年人群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加大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各地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应综合考虑日常需求、辐射半径等因素,最大程度体现老年友好性和服务便利性。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根据标准,落实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要求,满足周边居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优先推进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十三)加强质量监管。对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标准,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加强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民办养老机构须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加强认证技术规范研制、规则研究和标准创新,推动养老服务质量认证。认真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措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强权益保护。围绕户籍迁移、公共交通、出入景区、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需求,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系,提升为老服务能力。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预付费监管、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

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本地

区承担养老服务资源统筹、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监管等

职能的机构。(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应对照《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建立稳定的基本养老服务财政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支出责任。引导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软硬件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上浮农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和农村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奖励标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十七)加强评估督导。将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列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质量考核监测指标。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基本养老服务政策

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激励褒扬措施,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基本养老服务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传统美德,督促赡(扶)养义务人切实履行赡(扶)养义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一批基本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切

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省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