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来源: 崇川区教体局 发布时间:2020-11-23 1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落实精准资 助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段资助项目、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初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一般 困难、比较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特别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特别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对象为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特别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学段,除上述资助项目外的其它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具体资助项目确定并制定相应的资助实施办法。

第三条 资助资金发放要求。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助学金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均按学期发放,其中:秋季学期在11月底前、春季学期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学生资助资金一律通过打卡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南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通教财〔2019〕3号)执行。

第五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校资助办法,不得制定附加额外受助条件、降低资助标准、改变资助用途、伤害受助学生心理等缩水变形的资助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要加强资助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取、滞留、挤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崇川区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崇川教发〔2019〕82号)和原港闸区教育局、原港闸区财政局印发的《港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港闸教〔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