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7 15:3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以来,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崇川区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法,建立了服务产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2015年至今,共设立和参股产业引导基金16只,累计投资项目20个以上,与资本市场建立了紧密联系。但随着我区产业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实际运用上还有一些缺失:顶层组织架构尚未建立;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缺乏统一的规划;各部门对基金的管控尚未形成合力;撬动社会资本不强,部分基金同质化;基金管理缺乏专业人才。为改善这一局面,经充分研究,出台《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苏财基金〔2020〕2号);市财政局《南通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崇川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五个部分组成,包含:一、总则;二、管理机构和职责;三、投资原则和收益分配;四、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五、附则。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1.区政府出资设立“南通市崇川区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营,代表政府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采用“1+N”母子基金运作方式,母基金与园区或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园区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行,依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及退出。

2.成立“崇川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各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同时,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母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对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提出完善建议。

3.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占比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30%,原则上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创业投资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子基金除外。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额的2%。子基金在崇川的投资总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母基金出资规模的1.5倍。

4.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定期向母基金管委会报告子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及母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运作情况的审计监督。

5.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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