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川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来源: 崇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11-03 15:4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由我局牵头编制《崇川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办法》编制工作,组织骨干力量钻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初稿,与组织部、编办、人社、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多次开展讨论,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崇川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送审稿,已经二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区委常委会审议。

三、编制内容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招聘岗位的相关规定,参考区人才政策、人社部门就业创业和金融扶持政策,结合崇川区自身实际制定。全文共分三部分:

一是总体思路,主要介绍了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背景、目标和意义,重点是要全面巩固崇川区“双拥模范区”创建成果,实现退役士兵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

二是具体内容,共分为三项十二条,从帮助就业、扶持创业、提供专岗等方面明确退役士兵享受的普惠政策和特殊优待,大多都是从现有的人才、就业政策中集成而来。同时为了进一步浓厚崇军拥军氛围,又额外补充了几项,主要是第二点发放生活津贴在原有人才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大专退役士兵300元/月、本科退役士兵5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三点给予安居补贴新增了未能申请到人才公寓的退役士兵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十一、十二点,明确了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教师、社区干部等岗位招聘时需按照一定比例对退役士兵进行直招或放宽要求。

三是保障措施,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办法》落实中的具体职责及配套保障工作等,建立部门联席和军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实。

崇川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崇川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退役士兵留崇来崇,推动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巩固崇川区“双拥模范区”创建成果,以实现退役士兵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坚持改革创新,强化人力人才资源生产要素配置,有效推动退役士兵留崇来崇就业创业,为南通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和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崇川新实践作出积极贡献。

二、具体内容

(一)帮助退役士兵高质量就业

1.配套生活补贴。鼓励大学生退役士兵毕业后参加我区企业就业见习(实习)活动,由用人单位给予见习(实习)毕业生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相关用人单位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低工资标准75%的补助。

2.发放生活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学历退役士兵首次到我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在按照《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3〕10号)的规定,享受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人才综合补贴的基础上,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另外给予大专300元/月、本科5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3.给予安居补贴。毕业学年在崇川见习(实习)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在崇川区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具有全日制大专(或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等级)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照《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3〕10号)的规定,可申请人才公寓并予以优先保障。如未能申请到人才公寓,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4.奖励技能提升。对于在我区企业就业的在职退役士兵,获得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按照《印发〈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3〕10号)的规定,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8000元。

5.鼓励批量输送。按照市、区人才政策的规定,对在通高校(含职业院校、中职中专)毕业年度留崇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毕业生在我区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超过上一年度总量,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输送就业奖励;较上一年度超出的人数,再给予学校1000元/人的额外奖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20名以上毕业学年大学生退役士兵到我区企业见习(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奖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区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二)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

6.完善创业指导帮扶。主动对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退役士兵在重点领域创业并带动就业。协调对接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培机构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加强退役士兵创业指导团队建设,建立退役士兵创业导师库。

7.提供创业补贴。按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通人社就〔2021〕13号)的规定,退役士兵首次在我区成功创业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首次在我区成功创业3年内,租用我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10000元。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在我区创业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000元。

8.发放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通人社就〔2021〕13号)的规定,退役士兵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退役士兵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网络创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相关政策,对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予以贴息支持。

(三)扩大定向岗位供给

10.提供专项岗位。实施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退役军人专项招录计划,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面向服役满五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

11.充实教师队伍。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士兵纳入教师选聘范围。教育部门在制定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士兵单列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士兵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12.鼓励投身基层一线工作。在招聘社区干部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开设就业“直通车”,公安辅警、城管协管等岗位在核定编外限额内,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退役士兵实行定向直招。区属国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时,同等条件下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录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总体要求,把退役士兵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布局,在目标设定、资金投入、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倾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就业创业作为退役士兵服务保障优先任务,建立部门联席和军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基础建设。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基本信息采集和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库,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鼓励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制度体系。加强过程管控,定期汇总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实施意见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正确引导舆论,主动回应关切,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在专门网站或公众号开设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栏目,为退役士兵提供常态化优质服务。精准掌握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需求,适时提供各类信息,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在全区营造吸引退役士兵留崇来崇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

本办法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待正式印发之后确定施行日期)。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部分,就高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施行期间,市、区相对应的政策发生变动的,本办法相应政策兑现亦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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