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崇川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8-25 10:31 累计次数: 字体:[ ]

翟小龙,男,身份证号码:32061119xxxxxxxx10

本机关对你在南通市崇川区永怡家园5幢1302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通崇综罚决字〔2022〕21028号),并于2023年2月9日公告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现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城执决催〔2023〕02001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通崇综罚决字〔2022〕21028号)的义务期限为2023年8月9日前。

2.履行义务的方式: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日内到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户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帐号:50030188000003292061001)缴纳罚款本金65000元及加处罚款65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综合楼312室,联系方式:0513-89109090)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5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栋综合楼312室

联系电话:0513-8910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