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已经进入审议阶段,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和说明在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网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5月21日。
邮寄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栋综合楼,崇川区城市管理局,邮编:226001
联系电话:89109002
附件1:《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2:《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附件1:
《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区各职能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的执法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原崇川和原港闸两区原有的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差异,在两区合并后,新崇川区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建设工程的渣土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管理、拆迁工地管理等方面两区差异较大,上级部门也没有设定统一的规定,影响了管理效率和执法的权威性,亟待统一标准。二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执法涉及部门较多,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成都不高、管控合理不强、管理效果不佳,急需从法规层面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管理职责和制定联动机制。三是近年来建筑垃圾管理中遇到的新要求、新问题增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对施工工地、渣土车运输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需要创新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
上述问题的存在,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因此制定此条例,实践急需,意义重大。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8月,两区合并后,鉴于两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存在的差异较大,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到区环卫处、各街道进行了调研,顾斌副区长提出了“快速融合、统一推进”的要求,11月下旬,《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拟了第一稿后,征求了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二次征求部门和街道的意见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完善后形成第三稿。现将第三稿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参考相关文件:南通市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7]68号)、市政府《南通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通政规[2017]7号)。
《办法》包含七部分,分别是“总则”、“部门职责”、“审批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则”部分对该办法的相关依据、范围、目的、原则和名词作了概括说明。“部门职责”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的具体职责。“审批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场管理”部分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监督管理的相应要求。“法律责任”规范了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明确了实施日期。
特此说明。
附件2:
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一)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并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等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负责拆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后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落实无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的建筑装潢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组织落实物业小区建筑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纪违规单位、人员进行依纪依规查处。
(三)区财政局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项资金保障。
(四)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绿化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协同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农水局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中涉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处置环节中的技术指导。
(九)区房征中心应当加强对拆迁工程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拆迁企业将拆除工程的拆除垃圾按分类处理的要求,将拆除的建筑垃圾清运至自然地坪,督促清运企业至区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许可。
(十)区环卫处对无物业小区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置,对有物业小区及时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可燃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置,协同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区发改委、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违法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崇川公安分局应当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保障,协同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城管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无出土)备案项目
1、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5、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经市建设部门审定的工程施工图纸(总平定位图和地下室剖面图)复印件;
8、工程测绘报告;
9、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
10、建设工程围栏(墙)许可、车辆冲洗设施和道路硬化照片
11、申请单位无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承诺书
1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13、区住建局开具的扬尘监控联系函原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新建工程项目
1、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5、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经市建设部门审定的工程施工图纸(总平定位图和地下室剖面图)复印件;
8、施工单位中标合同复印件;
9、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此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10、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
11、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12、南通市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安装验收确认单;
1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说明;
1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15、建设工程围栏(墙)、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照片;
16、符合规范条件的运输车辆清单(外借车辆需加盖外借企业公章);
17、签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责任书》;
18、区住建局开具的扬尘监控联系函原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
1、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5、建设工程项目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复印件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及附图的复印件
7、审查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施工单位中标合同复印件
9、与区环卫处签订的装潢垃圾有偿服务协议书原件,环卫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向环卫处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发票(此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11、建设工程设置围挡、工地现场进出口道路硬化和设立车辆冲洗设施的照片及证明(土建项目已审批过的,此项不需要)
12、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的说明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装修(拆卸)工程项目
1、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拆除工程规划许可或文件批复等(房征办、区委办等部门文件);
5、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此项需提供原件核对);
6、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7、工程现场平面示意图;
8、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
9、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10、签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责任书》;
11、区住建局开具的扬尘监控联系函。
12、南通市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安装验收确认单。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区行政审批局城管窗口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经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现场勘查核实,逐级审批。区行政审批局城管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
(四)许可的有效期限;
(五)施工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
(二)运输单位名称、办证联系人;
(三)运输车辆号牌、外借车辆号牌;
(四)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
(五)处置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
第十三条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单位必须在报价中包含“建筑垃圾定点清运费”的明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二)建筑垃圾必须先进行源头分类、必须全部运往南通天楹建筑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四)清运单位必须到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许可后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五条拆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区房征中心组织区住建局、城管局、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所在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副本应载明承运单位、车牌号、消纳地点、运输时间及路线,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路线上应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
第十九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南通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对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必须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二十一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运输建筑垃圾中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监督检查的单位将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取消其运输资质。
第五章消纳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需要变更或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需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按法律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