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崇川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8-02 1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裕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夏海光:

经查,裕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机电安装工程07标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崇综罚决〔2022〕20048号),对裕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4200元、对夏海光处以罚款人民币3078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裕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夏海光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崇综罚决〔2022〕20048号),裕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夏海光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处罚决定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户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账号:50030188000003292061001,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日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复客科技园C座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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