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23年崇川区城东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五标段(板桥东村)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2号),并于2024年1月18日直接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现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通崇城执决催〔2024〕 04002 号),你单位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到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户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账号:50030188000003292061001)缴纳罚款本金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3日
联系地址:崇川区钟秀中路47号崇川区疾控中心406室
联系电话:0513-8910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