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负责履行全区城市管理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全区实际情况拟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的政策,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
(三)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城市管理系统信用体系的落实。
(四)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队)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行政审批。负责“四位一体”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废弃物管理及统筹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执法和管理。
(六)负责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
(七)负责全区支路、背街后巷停车秩序优化改善工作。
(八)承担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协调、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九)负责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由辖区各街道 办事处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等领域相关行政执法 工作。牵头指导全区各街道履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职责。牵头查处跨街道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指导、监督、考核全 区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十)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执法规范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市现代化管理体系,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执法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除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2.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经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监督管理权,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区城市管理局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
3.与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对区管市政道路、管网、绿化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移交的案件, 区城市管理局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函告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