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和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办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处理涉及本科室职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及答复工作。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对本科室、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
(一)与部门职能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及时间等情况;
(三)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局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五)重大决策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等;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确定并制作、初审,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予以发布。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办人员要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局依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及时登记,各职能科室负责办理,确保每一份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依法有据、严谨慎重。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形依法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