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来源: 崇川在线

发布时间: 2023-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小] [中] [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南通市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选举产生南通市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名,现予公布:

  委  员:冯志宏

南通市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13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南通市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

南通市崇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13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13日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崇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

(六)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七)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八)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九)组建大会秘书处;

(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相关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所在街道、开发区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召集人组织代表团活动,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活动讨论下列事项:

(一)会议议程草案;

(二)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以上各项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三)通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通过关于会议的其他事项。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须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是本届区人大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在本区的全国、省和南通市人大代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公民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一并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主席团同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改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代表团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对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在审议时,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相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设立和组成人员的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和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时,依照本议事规则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也可以在闭会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给代表。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大代表资格被原选区选民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主任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对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并及时予以回复;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各代表团通报。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可以由秘书处通过电子阅文系统推送给代表。

第六十一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需要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会议期间辞职被接受或者被罢免的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区有关媒体刊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