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 “两区一市”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委〔2020〕54 号) 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通办〔2020〕8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指导、协调各街道(园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推动全区的科技进步。
(二)负责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新兴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多渠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推动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牵头建立区级科技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科技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科技计划。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负责全区科技统计监测和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全区科技创新的考核工作。
(五)承担区政府与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的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工作,参与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计划认定。组织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转化、扩大项目源,提高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度。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联系驻区的部、省、市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
(六)负责实施全区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 农业科技、社会事业、软件学研究和星火、火炬、新产品研制, 国际科技合作等重大科技计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留学创业园、软件园等创新基地的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七)负责联系、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培育、壮大、优化民营科技产业。
(八)负责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 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参与研究全区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 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推动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十)负责科技外事管理工作。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及我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外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一)参与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负责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技 术、管理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兴市功臣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十三)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负责督查指导区级科研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支撑全区高质量发展,主要围绕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草根创新创业扶持等重点工作方向,开展基础创新、协同创新、集成 创新,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创新载体专业化发展,稳步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 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探索科技项目普惠支持、规范奖补、分级管理等新机制新模式,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优化创新生态体系。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全局性会议组织、 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日常考核等工作;指导机 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帐务管理工作。
(二)发展计划科(统计科)。组织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科技创新的年度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考核;负责区本级科技资金的预、决算和统筹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负责提 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重大调研任务,落实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各专项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协调各级科技支持政策的落实与宣传工作。
(三)高新技术科。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高新技术发展及其 产业化的计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负责国家和省产业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和协助管理工作,衔接省重点研发计划,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省、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产业园、加速器和孵化器认定及众创空间备案;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申报省、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等项目,培育企业创新梯队;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推动设立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负责推进全区重点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工作; 负责市级以上农业、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和协助管理工作;协助开展送科技下乡工作。
(四)科技成果科。负责推进区域创新和创新型城区建设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承担高新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拟订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和政策,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负责全区科技合作工作,协助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工作;推动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牵头对接上海科技创新工作;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举措,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策兑现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组织推荐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 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科技兴市功臣的组织申报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相关人才计划实施工作。
(五)科研机构科(安全生产监管科)。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区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计划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负责国家和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科研院所引进工作,负责研发型企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全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负责科研技术装备、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负责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外国专家奖励工作;牵头科技国际合作工作;承办涉港澳台科技 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负责监 督指导区级科研机构、高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园区载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监管等职责。
(六)科技服务科。牵头组织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开展科技项目招引,负责科技数据扎口工作;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指导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科技拥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 定食品安全、质量强区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 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 13 名。设局长 1 名, 副局长 3 名。股级领导职数 6 名,其中正(副)科长(主任)6 名。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 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崇川区科学技术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