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和水利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水利有关政策性文件草案;参与涉农财政、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农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有关工作;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经济薄弱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现代都市农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统计和农业农村、水利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协助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协调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级(含)以上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和水利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和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系统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农村和水利系统内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五)配合市水利局开展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和节约用水工作。
(十六)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水利规划;编制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主要河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十八)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参与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等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负责落实水利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四)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五)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依法征收全区涉农、涉水相关规费。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