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送达公告
徐州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在办理职工孙宝喜投诉你单位一案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多次向你单位用工所在地润邦公司(南通市崇川区荣盛路88号船舶配套工业园区)和注册地(徐州市沛县魏庙工业园115号)送达调查询问文书,并请徐州市沛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助送达调查询问文书(崇人社察询字〔2024〕第48号),均无法有效送达,导致我局无法对你公司开展有效调查。你单位也一直未能主动配合调查。故我局无法根据孙宝喜所提供的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已建议孙宝喜在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相关权益。
另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行政事项暂时无法调查的,经行政机关批准,中止行政事项处理。故我局决定中止本案的行政事项处理,待孙宝喜本人向我局提供华航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后,向我局提出恢复处理申请,我局再依法继续处理。故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崇人社察决字〔2024〕第3号),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通过崇川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