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区级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五)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区社工用工和薪酬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和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七)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八)贯彻执行省、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