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崇川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09:3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地、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更好的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可公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部门可公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进行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由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通常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部门政府信息具体公开流程请参照南通市崇川区人社局信息公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