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市监处字〔2020〕410号
当事人:南通德鑫宝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南大街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464159168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矿产品、燃料油、煤炭、橡胶制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成立。2017年12月起已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在继续从事经营,企业处于关闭状态。我局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未在登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19年6月6日,10月24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苏)等方式发布地址异常提示,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4月1日,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查证,税务部门向我局出具了南通德鑫宝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报纳税情况的说明,说明中确认当事人有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纳税、注销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
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进行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送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崇市监听告字(2020)3-014号),告知本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该单位享有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9年6月6日、2019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的事实;
3.2019年6月11日制作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崇市监列异字[2019]第000301号),2019年10月30日制作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崇市监列异字[2019]第004556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公告材料各一份,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办理移出异常名录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出具的南通德鑫宝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处于连续六个月未纳税或注销、或从未办理过涉税业务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南通德鑫宝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23464159168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