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代理记账行政处罚决定

崇财罚字〔2023〕1号

当事人:江苏**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Q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陆**

一、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在全市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财会〔2022〕24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你(单位)在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为江苏**安防有限公司、南通**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通**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南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传媒有限公司、南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崇财罚告〔2022〕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内容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在全市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财会〔2022〕24号)等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账户:

缴纳罚款账户名称: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账    号:10707001040288882028001000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