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崇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崇行复第25号
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铮然,职务:主任。
申请人葛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崇东依复﹝202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3号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3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作出﹝2022﹞崇行复第2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因崇川区疫情防控要求,崇川区政府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办公,为此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2日起暂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工作,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消除,2022年4月15日起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及案件审理工作,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根据被申请人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南通市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33号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南通市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政通知书就是此类信息,本身具有违法建设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功能与效力,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11月21日送达于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处理,现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取代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明显不同的行政处罚行为。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被申请人作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故该信息是被申请人必须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将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取代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不依法行政。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崇东依复﹝202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南通市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信函,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信函进行了书面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答复。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等文件,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查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三、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都是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均应被行政处罚。按照2022年崇川区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要求,被申请人有序推进崇川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郭里园XX幢XX室前违章建于2021年11月21日开具: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复议申请人,符合工作程序和法律规定。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取代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包含:初期调查、事先告知、催告、责令限期拆除等一系列行政处罚环节。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开始阶段,在还没立案,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身具有违法建设认定的功能和效力。
五、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送达申请人,无需再公示。申请人如不服《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可当独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请行政复议(已过复议期限)、或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时效期内)。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
1.市政府关于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2.关于公布部门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根据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以下简称1072号通知书)和法律法规,请求公开南通市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收悉。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33号信息公开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南通市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和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通崇城东街道责停(改)通字[2021]107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就是此类信息,本身具有违法建设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功能与效力,本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11月21日送达于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处理,现予以告知。”该答复书于2022年1月13日邮寄申请人。
上述查明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机关的派出机关,对由自己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有负责依法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职权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答复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1072号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户位于郭里园XX幢XX前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申请人据此要求公开郭里园XX幢XX室违法建筑认定书、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一方面在33号信息公开答复中称1072号通知书具有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同的功能和效力,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在复议答复中又称1072号通知书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开始阶段,还未立案,也未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自相矛盾,属事实不清。即使如被申请人所言,1072号通知书具有“违法建设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功能和效力”,因被申请人此前送达1072号文书是基于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并非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不能将申请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视为重复申请而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不予处理。有鉴于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并履行答复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崇东依复﹝202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