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崇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3 16:31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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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秋伟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的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通知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崇行复第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维持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复议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决定书》。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56号 联系人:施海荣 联系电话:0513-85609894)领取上述《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若你单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