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 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片区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知内容继续沿用了经实施情况评估后的原南通市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本机关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片区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及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如对《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片区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以下邮箱:cczfjd@126.com,并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片区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及《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拟制定印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必要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订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等文件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南通市崇川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需对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崇川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和提高政策实施的成果质量,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就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资规分局前期分别征求了区住建、区农业农村、区人社、区财政及相关涉农街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相关问卷调查,向区政法委备案开展社会稳定评估工作。召开了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听证会。
三、主要内容
1、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3、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及《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执行。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5、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