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
【2022】16号某业主委员会不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崇川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04 10: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崇行复不字第16号

申请人某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蒋某,业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

法定代表人顾斌,局长。

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事项为:1.在法定期限内对所举报的违建车库予以受理;2.依法对该违建车库进行拆除。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7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的,其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2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关于印发崇川区人民政府<赋予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崇川政发〔2020〕9号)、《关于公布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崇川政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本机关辖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权限。申请人自述于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建车库。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时,被申请人已经不具备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项进行处罚及强制拆除的权限。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形下,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受理举报并拆除违建车库,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