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25年7月11日。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以下邮箱:ccbasc@126.com,并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崇川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一、评估论证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崇川区数据局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对接调研,认为有必要起草出台新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数据局牵头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履行相应流程后提请区政府制发出台该文件。
二、编制过程
区数据局负责具体经办《意见》的编制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初稿,并征求区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各街道、管委会、区属国企等单位意见,规范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流程后,起草了《意见》。《意见》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座谈形式征求投标人、专家意见建议,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经数据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意见》经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崇川区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印发。
三、编制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因国家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对工程招标、采购限额调整,区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原文件需要相应调整,尽快为规范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出台新的依据文件;近年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等情况对比前几年已发生较大变化,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实施该文件。
《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调整进场限额。重新划分为四大类型交易: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产权交易。根据最新上级文件,工程项目进场调整为施工类60-400万元,工程服务50-100万元,工程货物50-200万元。其次增加了进场限额以下的或者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的相关项目的执行规定,强调招标人(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了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单位的行政监督职责,各主管部门对相应行业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增加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三是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取消原先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环节;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的申请材料、对容缺受理项目实行招标人承诺制;增加质疑处理、投诉处理、不良信用处理三大交易流程,形成交易闭环处理;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委难以抽取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意见》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对基本原则、交易范围、各部门职责、交易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细化,最终形成了总则、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交易范围、交易流程、履约管理等九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在全区具有指导性。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崇川区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坚守“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理念,以优化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指引,构建全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统一管理原则。遵循“应进必进”的原则,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现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业务操作和监督检查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规范高效原则。建设现代、开放的服务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做到受理、审核、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竞价、监督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水平,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主体尽职原则。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建立健全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崇川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区属企业(包括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自全资、控股、实控企业)所实施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产权交易(含农村产权交易)等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数据局为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现场服务,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区平台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管。
第八条 区发改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理项目投诉,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工信局、国资办、住建局、市政和绿化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教体局、卫健委、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责,督促应进项目统一进入区平台交易,受理所属行业项目交易的投诉,依法移交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线索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交易范围:
(一)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1.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装修、拆除等工程;
2.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根据崇川区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属性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国企采购项目交易范围:
(一)国企招标:区属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工程、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适用本文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二)国企采购:区属企业采购限额标准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在《区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目录》中的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采购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范围: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相关规定(崇农水发〔2025〕22号)进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
(二)国有产权交易按区国资办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三)其他产权交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入相应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五条 以上第十一至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限额标准,如遇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文件等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未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或者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的相关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交易申请。对达到进场标准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作为交易申请单位,对符合交易范围条件的项目按要求提交入场申请资料,平台审核通过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入场登记。
针对达到进场标准的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建设工程类项目,由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等原因,招标人申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情况说明。就项目建设资金性质、来源、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法律责任、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责任等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提供自行承担招标相关风险、自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行正式开工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在规定的媒体进行信息公告(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澄清公告、转让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等。
第十八条场地预约。交易申请单位根据交易项目的类型、规模向平台提出场地预约申请,由平台统一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产生。评审专家一般由平台组织在省市级、区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交易申请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组织交易。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市、区交易平台进行,由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告(示)。交易结果在规定的媒体进行公告(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结果确认。交易结果公告(示)期满无异议,由交易申请单位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质疑处理。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负责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询问、质疑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不良行为处理。交易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违规主体记录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名单,并进行相关移送处理。
第七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程序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应做好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成交)单位或产权交易受让方(承租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货物、服务的监管,做好产品和服务的验收工作,督促中标(成交)单位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应做好交易结束后受让方(承租方)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转租、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发生,同时督促受让方(承租方)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中标(成交)单位、产权交易受让方(承租方)在交易结束后履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交易转让方(出租方)应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处理结果反馈给区数据局,将其记录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八章 监管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区数据局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平台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初步核实后,移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区工信局、住建局、市政和绿化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教体局、卫健委、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国资办对涉及区属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第三十八条区审计局对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四十条其他有权部门发现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崇川政办发〔2020〕8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