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
崇川区司法局机构职能
来源: 崇川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4: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区政府及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办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六)指导、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开展的督察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组织机关财务预决算编制、上报及费用结报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

(二)宣传教育科。负责本系统基层党建、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本系统新闻信息宣传、信息化等工作。

(三)区委依法治区办综合科。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开展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崇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并开展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检查、督促、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四)综合法规科。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办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清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本机关综合法制、信息公开工作。

(五)复议应诉科。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受理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或者参与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协调区政府涉讼法律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本机关应诉工作。

(六)法律服务管理科(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七)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推动落实;指导、推进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推进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九)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推进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