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投资促进局
南通市崇川区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崇川区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1: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 “两区一市”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委〔2020〕54 号) 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通办〔2020〕8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投资促进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投资促进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 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产业形势,研究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开放型经济(外资)新体制,拟订全区投资促进工作的战略、 目标、政策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投资促进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区 投资促进工作计划和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投资促进工作的督查管理、业务指导、考核统计工作; 负责全区投资促进综合分析,定期通报全区投资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的外商投资工作,拟订、落实和执行全区外商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区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区利用外资的组织推进和考核督查工作;负责对全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和跟踪;负责利用外资的统计和政策咨询工作, 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牵头组织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

(四)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跟踪、协调、服务等工作,会同各街道(园区)开展项目的洽谈等工作。牵头服务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运行中的有关 问题。负责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经济部门、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联系。根据全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区投资促进项目库及信息库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为意向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其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策划、开展我区在国内外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及其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全区海外招商引资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招商队伍的统筹管理工作。

(八)代表区政府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

(九)承担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推进办公室和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考核推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的前期招引、落地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的统筹推进工作。

第四条 区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重要文件、 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宣传、 政务公开、会务、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 行政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党建、党风廉政、纪检监察、群团等工作;承担信访、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活动和出国(境)招商团组有关工作;负责督办上级交办和局研定的重点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区安委办安排的工作,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工作目标 和考核办法;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研究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定期出具研究报告;组织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承担区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考核推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招商科。负责项目来访接洽、跟踪推进和业务保障;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协调、服务等工作,会同各街道(园区)开展项目的洽谈等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政策的 研究和制定;负责分析研判重大产业项目,综合分析产业项目前景、效益;负责对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和解读;制订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区情特点产业发展政策;负责招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管;负责招商工作动态编辑和报送;牵头组织全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推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对外合作科(外资科)。负责加强对区内外产业方向、 趋势的研究,加强对外协作交流;负责指导、协调、统计、管理全区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区利用外资的组织推进和考核督查工作;负责对全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和跟踪;负责利用外资的统计和政策咨询工作。

第五条 区投资促进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4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科长(主任)4 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区投资促进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投资促进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崇川区投资促进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