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
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新华佳园2幢606室业主(顾志新,身份证号码:32062419XXXXXXXX12、黄淑兰)
经查,你在南通市崇川区新华佳园2幢车库17室前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天城执罚决〔2025〕105号),对你作出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南通市崇川区新华佳园2幢车库17室前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天城执罚决〔2025〕105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处罚决定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南通市崇川区新华佳园2幢车库17室前的违法建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6日
(联系地址及方式: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隆兴福里18幢,0513-8911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