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催告书》公告送达
来源: 崇川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07-29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杭庆官(身份号码:320919195809014973)

你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在南通市崇川区某医疗机构内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我委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委于202311月14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我委通过邮寄方式向你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头富路166号)及你先前向我委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丽康花园6号楼1606室)邮寄送达《催告书》,因你均未能签收邮件,上述邮件被退回。我委执法人员与电话联系,你自称在北京,无法过来领取《催告书》,也无法提供现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通崇卫医催〔2024〕00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尚未履行我委于2023111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罚〔2023〕0023),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缴至 江苏银行南通市区各营业网点(号:50030188000003292052003,收款人全称:南通市崇川区卫生监督所,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汇丰支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委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南通市长康路26号南通市崇川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电话:85516570)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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