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崇川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12-28 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曹燕(女,身份证号码:320***********326):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2171日被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查处。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于202178日公告该处罚决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通崇卫医催[2021]003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7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罚[2021]009),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108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缴至 江苏银行南通市区各营业网点(帐号:50030188000003292052003,收款人全称:南通市崇川区卫生监督所,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汇丰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南通市钟秀中路47号(南通市崇川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电话:85516570)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