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环评拟批准公示】南通诗纳韦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车用塑料管材生产线项目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0-26 10:10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新建车用塑料管材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路688号;

建设单位:南通诗纳韦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诗纳韦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2021年公司在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路688号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江苏爱浦克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厂房面积约3000平方米,新购置海瑞嘉精密挤出机6台、成型机6台、牵引收卷机6台、金凯盛精密挤出机4台,牵引机2台、收卷机2台,海天节能注塑机8台等设备共计约34台/套(均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新建6条汽车线路保护波纹管生产线、2条汽车线路保护用可闭合PVC管生产线,8条汽车线路保护用注塑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汽车用8000万米波纹管、600万米可闭合PVC管、1500万只注塑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新增员工17人,年工作日250天,两班制,每班12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树脂挤出、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聚氯乙烯树脂受热分解产生的少量HCl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排气筒排出。本项目树脂挤出、注塑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聚氯乙烯受热分解会产生少量的HCl,有组织HCl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HCl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循环冷却用水定期更换用于企业日常拖地及绿植浇灌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西侧福禧路污水管网;雨水进入雨水管网排入西侧小河。

(3)合理设置总平布局,高噪声源应尽量远离厂界,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和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本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生坏境影响不大,对区域声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落实防淋、防渗、防散失等相关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文件要求。由以上分析可知,建设项目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建设项目固废处置方式可行,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8106980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