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6年2月4日-5日,崇川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XX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发现一名在钢结构横梁上进行作业的员工杨X祥,经查,钢结构横梁高2.3米左右,杨X祥为南通XX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单位XX钢结构营业部(个体工商户)员工,无登高作业证,其行为构成特种作业无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杨X祥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之前,不得从事登高作业。对XX钢结构经营部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展开进一步取证调查。
查处理由和处理结果
XX钢结构经营部员工杨X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经裁量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高处作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10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负有严格的用工审核与安全管理责任。无证人员未接受系统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不掌握正确防护、攀爬、防坠落操作技能,易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极易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要求,放任无证员工开展登高作业,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更将员工置于高空坠落等重大安全风险之中,属于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