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自2020年4月份区街分设以来,在永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的正确指导下,街道共计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1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完成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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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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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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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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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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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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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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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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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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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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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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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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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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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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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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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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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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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6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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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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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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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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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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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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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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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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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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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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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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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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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1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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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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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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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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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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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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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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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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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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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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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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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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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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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1 |
1 |
2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公开数量方面。根据《条例》精神,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特例,但鉴于实际情况,街道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中不予公开的比例较大,导致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行政诉讼数量较多。未来街道将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履行行政行为时的台账管理,做到履职有依据、答复有内容。
二是流程审批方面。目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办扎口负责,在收到申请的第一时间会将申请表同时转交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部门先予申请内容进行研判,拿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党政办,党政办再根据部门答复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经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邮寄给申请人。但在此过程中存在部门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情况,不能很好的予以答复,导致在最后的答复中容易出现误差。下一步街道将请法律顾问对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予以培训,避免出现明显错误。
三是复议、应诉方面。目前街道的复议和应诉均由政法办牵头负责,但由于信息公开时的法律顾问和复议、应诉时的处理律师不是同一人,在工作上出现了衔接的断裂,从而导致败诉等情况。下一步,街道将调整案件代理律师处理方案,做到一起案件从始至终均由同一律师处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目前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的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街道在研判申请内容时,在是否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隐私等问题上存在困惑,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予以明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