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花园角4号楼前电瓶车车棚火灾当事人:
我大队负责调查的南通市崇川区花园角4号楼前电瓶车车棚火灾,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崇消火认字〔2021〕第0020号),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20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崇消火认字〔2021〕第0020号)
南通市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崇消火认字〔2021〕第002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7月29日02时37分,接到报警称花园角4号楼电瓶车车棚发生火灾,火灾主要造成车棚内充电设备、13辆电瓶车、苏F573BT丰田汽车、苏F8G7N6金杯牌汽车和苏F6G16K力帆汽车烧损,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2时3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花园角4号楼前电瓶车车棚外东侧第一辆电瓶车,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南通市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