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年5月2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14〕1号文发布 2023年7月19日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崇川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崇川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崇川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业务工作,根据《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 组织领导全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区征地补偿 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安置办)(区 农办)负责被征地农民数据库动态管理、协调被征地农民安置工 作;国土分局负责征地补偿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承担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民政、审计、监察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崇川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细则。协议搬迁地块拆迁后提前安置(以下称模拟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在征地安置方案批准时,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征地安置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数据库以2003 年10月15日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为基础:由区政 府和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进出数据库人员名单由所在村 (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进出数据库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提出人员名单,街道审核确认、区安置办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进入数据库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
3、入狱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人员。
4、 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儿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库
1、历次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及撤组改居人员
2、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 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 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4、 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近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人员、父母投靠子女人员。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本
人意见,除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外,选择纳入城乡社会保障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崇川区征地安置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附件一)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安置办核准。
2、人员名单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该组历年征地补偿、 承包权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应当领取 的土地补偿费,经街道审核后报区安置办备案。其中,选择纳入 城乡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直接领取其应当领取的土地补偿 费;选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土地补偿费缴入区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
3、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附着物费用按原相关规定办理。
4、所有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附件一至国 土分局、区安置办、区财政、区人社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八条 区安置办核准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时年龄段、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社会保障类型,填写《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核准表》(附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初审和相关材料收集、街道进行复审确认后报区安置办核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区人社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业务。
1、 选择参加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2)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 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最高档标准代 缴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逐期代缴保险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分账户中的金额。
(3)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2、选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对照市人社局规定的当期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障资 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养老年龄段人员从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至转保当月,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按规定享受。
第十一条 模拟安置人员,未选择将农龄折算为补缴年限并 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先行预支付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乘以139计算。待正式征地公告时,按二次公告落款时间计算 并相应调整其年龄段及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其社会保障资金标准 为二次公告落款时,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 以139。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时,已预支的安置补助费 及一次性就业奖金作为安置人员代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记账。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接收区安置办核准的《崇川区征地安置 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及《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核准表》和区财政局确认的各类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移交材料清单》(附件三)后,将名单下发至各相关街道。
第十三条 办理未成年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
申请人可在监护人陪同下,亦可由监护人全程负责,携带申请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填写《崇川区被征地农民退出社会保障申请表》(附件四)经所在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区安置办核准,由区人社局负责发放。
第一节 参加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批准征地安置补偿安置方案时,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按照本节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 障服务站,填写《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件五)。社区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暂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人员,先行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后方可申请相应代缴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申请人需携 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
1、《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六)。
上述两项材料,从未参保人员须全部填写;在我区已经参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无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表》;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断情形且到达退休年龄时年 限不足的,须先由本人自行补足中断部分的保险费用;其他区 (县)的参保人员,须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崇川区 人社局方可申请相应代缴业务。社区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征地时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申请领取养老 补助金时,携带本人身份 户口簿及复印件、 一寸照片,到户 籍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补助金,区人社局发放《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领取证》(附件七)。自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次月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功金。
第十八条 已享受城乡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 一次性领取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退 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填写《崇 川区被征地农民退出社会保障申请表》(附件四),街道审核后报安置办核准,每月25日前由区人社局复核并发放。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一次 性领取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继承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被征地农民死亡证明、《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领取证》,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填写:
(1)《崇川区被征地农民退出社会保障申请表》(附件四);
(2)《合法继承人确认表》(附件八)。
街道审核后报安置办核准,每月25日前由区人社局复核并发放。
第二十条 区人社局每年1月20日前,与市人社局信息中 心进行缴费数据交换,提取上一自然年度被征地农民在市区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数据,将申请代缴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形成《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九)。
不在南通市区参加企业 只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凭参保地缴费凭证,填写《紫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申请表》(附件十),在区人社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人社局每月25日前,为新增被征地农民办 理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将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 人分账户划转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的11 月 30 日前,将申请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代缴 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划转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形成《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 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按照年底到帐计算其个人账户利息。
第二十二条 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 不足造成缴费不成功的,视同参保人自动终止代缴业务,需继续 缴费的,可由参保人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代理缴费手续。
第二节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将农龄折算为补缴年限,通过 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二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节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纳入全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申请人需 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填写《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十一)。
第二十五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与社区经管人员共同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材料及填写内容进行初审,确保个人基础信息、农龄、参保信息、账户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材料受理后,社区应当安排公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代缴相 关的申报材料及填写内容进行初审;社区经管人员对一次性补缴相关的申报材料及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材料后,应当于每月 12 日前将新进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与参保花名册、代缴花名册 等及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与此同时,社区经管人员则将 同批次新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街道经管站。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协助街道经管站完成当月新纳入 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负责每 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汇总、整理并盖章,形成《崇川区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十二)(含 电子文档)、《崇川区被征地农民新增代缴社会保险花名册》(附 件十三)(含电子文档)、《紫川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交接单》(附件十四)一并报送区人社局。
第二十七条 区安置办与区人社局共同负责做好街道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区安置办重点审核人员资格、征地时间、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入分账户资金情况。
区人社局重点审核参保状态、可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负责一次性补缴金领、个人账户支付、逐期代缴金额、按月发放及一次性领取个人分账户本息余额的结算工作。联合审核工作在每月20日前完成。
同时,区人社局还应负责做好一次性补缴、代缴及发放等各 类用款资金的申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发放工作;参保人员信息审核完毕后,负责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街道。
第二十八条 街道财政所根据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具的 《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附件 十五),收取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并在缴费单上盖章确认。街道财政所与区财政局按实结算并划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人社局每月25日前,将《崇川区被征地农 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交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负责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区人社局接收并下发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次月到达退休年龄 且符合退休条件人员名单,以社区为单位填写《南通市企业职工 退休(职)审核表》(附件十六),收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身份证及复印件、服兵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等材料以街道为单位报区人社局工 福利科进行退休资格认证、办休审批,并发放《企业退休养老证》。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权民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模拟安置人员,其安置时间的确定,严格按照 同批次安置人员应当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 定, 一次性计算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享受就业培 训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年龄,按照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年龄一次性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待遇支付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帐 户,实行专户管理。市国土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足 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在上述补偿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凭证提交市国土部门。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 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根据承包及安置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街道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人社局形成《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花名册》《崇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结算表》(附件十七).在每月20日前向区财政局申报一次性补缴、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参保资金的划拨。
区人社局根据审核通过的当月一次性领取、代缴社会养老保 险及按月发放的申报材料,结算所需支付金额,并形成《崇川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款表》(附件十八)一并申报,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区人社局完成当月用款资金的划拨。
区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划转至区人社局专户,区人社局做好参保人员财政补贴记账工作。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就业培训生活补助 费、生活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每 月25日前,将《崇川区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人员核减表》 (附件十九)报区人社局。每月10日前,区人社局负责将上月的资金发放到位。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参照《关于印发<崇川区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崇人社(2012)28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14)3 号)同步执行。已纳入被征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按照《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附件一:崇川区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
附件二: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核准表
附件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移交材料清单
附件四:崇川区被征地农民退出社会保障申请表
附件五: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附件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附件七: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领取证
附件八:合法继承人确认表
附件九: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花名册
附件十:崇川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申请表
附件十一: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附件十二: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附件十三:崇川区被征地农民新增代缴社会保险花名册
附件十四: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交接单
附件十五: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
附件十六:南通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核表
附件十七: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结算表
附件十八: 崇川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款表
附件十九:崇川区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人员核减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